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法律法规,近日海关总署公布2025年商品归类决定。现就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解读如下:
《税则注释》品目04.06在第一项对“鲜乳酪”进行了解释。“鲜乳酪是一种供在加工后短期内食用的未熟化或未固化的乳酪(例如,文火乳酪、布洛西乳酪、未腌乳酪、乳脂乳酪、无盐乳酪)。”其中列举的鲜乳酪品种“无盐乳酪”的英文为“Mozzarella”。
“Mozzarella”常被译为“马苏里拉”、“莫扎里拉”等,该乳酪是一种源自意大利南部的新鲜乳酪,以水牛奶或牛奶为原料制成,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对原料进行预处理(巴氏杀菌、标准化),发酵与凝乳,排乳清与预压,热烫拉伸,成型与冷却,包装等。
子目条文0406.10“鲜乳酪(未熟化或未固化的)”中,“未熟化或未固化”指鲜乳酪没有经过“熟成”,通常保持新鲜、湿润的状态。
本产品经过加盐搅拌、成形、冷却、低温存放10天等工序加工。这些工艺可降低乳酪水分使其成形,以提高乳酪的融化拉丝效果和储存稳定性,使其适合用于披萨或烹饪菜肴,但并不属于乳酪的“熟成”过程,并未超出“鲜乳酪”的加工工艺和应用限制范围。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0406.1000。
独角鲸长牙,以整牙形态进口,经过浸泡、去除组织、钢刷擦洗、干燥、脱水、涂抹凡士林等工艺,主要用途为进一步加工和收藏展示。
该商品是《税则》第五章章注三和《税则注释》品目05.07具体列名的“一角鲸”长牙,其加工工艺也未超出《税则注释》05.07的范畴,“即除锉磨、刮削、洗净、除去多余部分、整饰、劈开、非成形切割、粗刨、拉直及平整工序外,未进一步加工”,属于“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的”的兽牙,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将其归入税号0507.1000。
柴桂是樟科植物,拉丁名“Cinnamomum tamala”,在《税则注释》品目09.06“肉桂”中有具体列名。但品目09.06的肉桂是该树种嫩枝的内皮,不包括其叶。
品目09.10条文为“姜、番红花、姜黄、麝香草、月桂叶、咖喱及其他调味香料”,柴桂叶具有肉桂的辛香,是南亚地区的传统食用香料,也可用于提取精油,符合品目09.10的商品范围。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柴桂叶归入税则号列0910.9990。
碾磨谷物产品的归类应依据《税则》第十一章注释二,即符合第十一章注释二“(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
“1. 淀粉含量(按修订的艾无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以及2. 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本产品是由80%小麦粉和20%大麦粉混合而成的饲用小麦粉,但第十一章注释二(一)仅给出了单一谷物的灰分含量,因此对于混合谷物产品的灰分含量需按不同品种进行加权计算(各谷物的淀粉含量相同,混合后标准仍然为45%),即:混合谷物灰分含量=2.5%(小麦灰分含量)×80% +3%(大麦灰分含量)×20%=2.6%。
该商品经化验,灰分含量2.5克/100克,淀粉含量56克/100克,符合第十一章注释二(一)淀粉含量超过45%,且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2.6%的要求,因此应归入第十一章。
该商品315微米过筛率36.5%,根据第十一章注释二(二),不符合“细粉”的过筛要求;该商品1.25毫米过筛率96.2%,根据第十一章注释三,符合“粗粒及粗粉”的过筛要求。因此,该商品应归入品目11.03项下。
该商品小麦成分为80%,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最终根据归类总规则一、三(二)及六,归入税号1103.1100。
沉香木片,是经切割去除白木部分,保留木料外层油脂丰富的结香部分,并经打磨等工艺,外观为片状,主要用途为香料。
该商品形状、用途符合《税则注释》中品目12.11的有关解释:“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料只有成为削片、刨片、碎片或粉末状才归入本品目”。在给出的归类依据中,第一点明确了商品形状为削片状,第二点阐述商品的成分为结香部分,第三点限定了商品的用途为香料用途。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归入税号1211.9050。
输液用三通,大多数都用在静脉输液场景,可同时连接3个接口,并通过中间手柄将输入液体手动切换不同的出口输出,本身不带医用导管。
税目层级,该商品用于在管道中手动切换液体流向,即关闭一个流体出口并打开另一个流体出口,可以视为品目84.81项下的阀门。根据《税则注释》第九十章章注一(七)的规定“本章不包括:……(七)……品目84.81的阀门及其他装置”,虽然该商品明确属于医用,但被明确排除出九十章,不能归入品目90.18。
子目层级,参考税号8481.8021的《本国子目注释》中关于“换向阀”的描述“驱动阀芯运动以变换流体流动方向”,该商品可视为一种换向阀,且不用于液压系统,无需根据《税则注释》子目注释三的规定优先归入子目8481.20项下,应该依据税则列名归入税则号列8481.8029(其他换向阀)。
该商品名为“迷你全地形车”,具备ATV(全地形越野车)的标识,其用途、传动方式、座位设置、转向、轮胎配置也超出了一般对“童车”的认知。
《税则注释》中对品目95.03的“带轮玩具”的描述为:“这些玩具通常用脚踏板、手摇杆或其他简单装置通过链条或连杆把动力传送到轮子上去等方式推进。……其他带轮玩具则可由他人推动或拉动,或由马达驱动。”并提及了一种“马达驱动的儿童玩具车”,但并未作更多明确规定。海关参考GB 6675.2-2014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中关于电动童车的速度要求,电动童车的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为8km/h,该车辆最高时速为22km/h,超出国标限值,因此未将该商品视为电动童车。
税号8703.1011的《本国子目注释》对于“全地形车”的定义和特征做了详细描述,但描述对象针对的是使用内燃发动机的车辆,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和发展,ATV类车辆也开始采用电动机作为动力,其传动模式、悬挂支架的类型都因为电动车辆整体布局和燃油车辆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此背景下,考虑到该电动车的整体机构、操控方法和适用地形,认为虽不全部符合本国子目注释描述,但仍应视为一种全地形车。
植入式左心室辅助系统植入套组,也叫血泵组件,成套包装。最重要的包含长期植入人体的部分(血泵、人工血管、缝合环和电缆等)、外部组件(系统控制器、电源、电池充电器、电缆和连接器)和附件(可穿戴附件和手术植入工具)组成,用于形成血液从左心室心尖部流出,并输送到升主动脉的辅助流道回路,辅助或代替患者的血液循环,适用于治疗晚期重症心力衰竭的患者。
该商品构成归类总规则三(二)所称的“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按构成整套货品基本特征的部件进行归类。整套货品中实现输送血液功能的是血泵,因而构成基本特征的是血泵。
血泵从品名上看符合84.13“液体泵”,在用途上符合第九十章医疗设施的范围。由于第十六类类注一(十二)排除了第九十章的物品,因此该商品应归入第九十章。《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源植入器械”类别“植入式循环辅助设备”的功能是“用于心室循环功能的辅助,代替心脏实现泵血”,参考这一描述,血泵属于为弥补生理缺陷或残疾而植入人体内的器具。该功能符合《税则》对90.21品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血泵应归入税则号列9021.9090。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整套货品同样归入9021.9090。
海象长牙,以整牙形态进口,经过去除组织、浸泡、漂白、高温熏煮、和打磨抛光等工艺,主要用途为进一步加工和收藏展示。
海象长牙是《税则》第五章章注三和《税则注释》品目05.07及96.01具体列名的商品。该商品除简单整理的工序外还进行了打磨抛光的工艺,而品目96.01对“已加工”描述为“其加工程度超出了某些品目所允许对有关原材料进行简单整理的范围(参见品目05.05至05.08的注释)。据此,本品目包括已切割成形(包括正方形和长方形)、抛光或用磨、钻、铣、车等方法制作而成板、片、棒等形状的兽牙、骨、龟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等。”“打磨抛光”工序超出了品目05.07“仅简单整理”的加工程度,符合《税则注释》品目96.01对“已加工”的工艺描述,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将其归入9601.1000。
罗非鱼,生物学分类上属于丽鱼科口孵非鲫属(拉丁文名:Oreochromis spp.),是一种常见的养殖淡水鱼。罗非鱼鱼皮的加工工艺包括:杀鱼,取鱼片,分解鱼皮和鱼鳞,去除残留鱼肉保留完整鱼皮,清水清洗,零下18℃冷冻,鱼皮呈新鲜、完整状态。罗非鱼鱼皮可供直接食用,也具有制作明胶或装饰性皮革等工业用途。
鱼皮是一种可食用的鱼杂碎,其在品目03.02有具体列名。《税则注释》品目03.02规定:“与鱼身其它部分分离的鲜或冷的可食用鱼杂碎〔例如,鱼皮、鱼尾、鱼鳔、整个或半个鱼头(带或不带鱼脑、鱼颊、鱼舌、鱼眼、鱼颌或鱼唇)、鱼胃、鱼鳍、鱼舌〕,以及鱼肝、鱼卵及鱼精也归入本品目”。归入品目03.02的鱼为是鲜、冷状态保藏,而冷冻保藏的鱼则归入品目03.03项下。《税则注释》品目03.03规定:“品目03.02的注释条文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本品目的产品。”因此,冷冻罗非鱼鱼皮符合品目03.03中冷冻鱼杂碎的商品范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冷冻罗非鱼鱼皮归入税则号列0303.9900。
此外,根据《税则》第三章注释一(三),在报验状态“因品种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皮,按照其他用途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制作明胶、胶原蛋白肽等工业原料用的鱼皮可归入税则号列0511.9119;用作皮肤敷料的鱼皮可归入税则号列3005.9090;用于制作皮革材料的鱼皮可归入税则号列4103.9090。
该血糖试纸由基板、电极层、上表层组成。其中上表层有涂覆了葡萄糖脱氢酶的反应区域。在结构上,该血糖试纸可视为将诊断或实验用试剂(葡萄糖脱氢酶)附于衬背(塑料材质基板)上的产品,《进出口税则》税目38.22包括“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该货品符合《进出口税则》税目38.22条文相关规定,同时也符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品目38.22注释中“它们能是浸渍或涂布了一种或多种诊断或实验试剂的纸、塑料或其他材料(作为衬背或载体)”的描述。在使用方式上,该血糖试纸为一次性耗材,作为检验测试对象插入血糖测试仪,血样通过虹吸作用进入血糖试纸的反应区发生生物电化学反应,实现检测血样中的血糖含量。血糖试纸虽与血糖测试仪配套使用,但不构成品目90.27所列“理化分析仪器及装置的零件、附件”。
故该血糖试纸应作为“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归入税目38.22,税则号列3822.1900。
玻璃淋浴房通常由钢化玻璃、金属材料制的边框及附件构成,是现代家居中实现干湿分离的关键组件,通过透明或半透明的钢化玻璃与卫浴空间分隔,既能保持浴室整体通透感,又能有很大效果预防淋浴水溅洒至干区,提升使用便利性与空间利用率。此类商品属于不一样的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应按构成货物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1.归类决定“玻璃淋浴房”,由玻璃制墙身及门板、铝材边框(仅在与浴室墙接触一侧)、上横杆、铰链、门把手等组成,共同构成玻璃隔断,与浴室墙体围成淋浴空间。玻璃制墙身及门板构成该货品的基本特征,应按玻璃制品归类,应用归类总规则三(二)及六,归入税目70.20,税则号列7020.0099。
2.归类决定“带不锈钢框架玻璃淋浴房”,以不锈钢制边框、弧形轨道套构成的全金属框架及钢化玻璃组成,与浴室墙体共同形成玻璃隔断间,该货品的全金属框架构成商品的基本特征,应按不锈钢框架材料归类,应用归类总规则三(二)及六,归入税目73.08,税则号列7308.3000。
该两项归类决定中涉及的车辆具有一个单一的封闭式内部空间,前排驾驶室准乘人数2人。根据厢式运输车的行业标准,乘员仓和装货仓之间应当安装有足够强度的板式隔离装置。上述车辆报验状态下并无该装置。同时,该车侧边为滑动门,车辆预留了安装座椅、车窗玻璃的安装的地方,且车厢后部带有车窗,车辆进口后用途也是改装为载人客车。考虑,该商品为载人车辆的未完整品,应按照完整品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归入品目87.03项下。
“展示用飞机(拆解退役飞机)”是经拆解部分飞机部件后的完整飞机壳,不具备飞行条件。主要去除了仪表、航电、座椅、行李架、内饰(侧壁板)、空调系统、氧气应急系统、灯光系统、厕所、厨房,保留一台发动机(不齐全状态)和辅助动力装置(APU),起落架和刹车盘等。该商品用途多样,有的用作大学教学模具,有的改建为飞机主题餐厅,还有的拆解机身的废铝再循环利用。
根据《税则注释》品目90.23的规定,“本品目包括各种专供示范(展览)而无其他用途的仪器、装置及模型。”该商品具有多种用途,不符合品目90.23“专供示范(例如,学校、教室及展览会中所用)而无其他用途”的要求。该商品属于《税则》品目88.07项下的飞机零件,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8807.3000。
内窥镜用吻合器械(腔镜下切割吻合器),是一款电气控制的外科专用缝合设备,由多个功能性部件组合而成,核心作用是在外科手术中实现体内血管与组织的结扎及吻合。
该商品存在两种使用场景,其一为腔镜手术场景,需搭配内窥镜完成非直视环境下的体内创口吻合;其二为开放式手术场景,无需别的设备辅助即可由医生直接操作。
该商品可与内窥镜配合使用,也可单独使用,本身已构成具备缝合功能的医疗器械,且品目90.18的《税则注释》中已明确列名“包埋缝钉用以缝合伤口的外科用缝合器”,该吻合器械的功能全部符合这一描述,应作为一种医疗器械归入品目90.18。该商品采用电气控制模式,属于电气驱动的缝合器械,在品目90.18的下级子目中未有具体列名。因此,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9018.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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